河北一案例入选最高检发布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典型案例
2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检察机关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典型案例,该批案例突出依法严惩家族宗族黑恶犯罪和“黄赌毒”等常见高发领域黑恶犯罪,通过案例解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控制特征认定、涉黑财产处置等方面疑难法律问题提供办案指引。其中案例二《回某华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是我省入选案例。
【基本案情】
被告人回某华,男,38岁,务农。曾因犯强制猥亵妇女、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等犯罪,先后三次被判刑入狱。被告人代某洋,男,38岁,务农。曾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窝藏等犯罪,先后两次被判刑入狱。被告人王某,男,37岁,务农。曾因犯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罪被判刑入狱。其他16名涉案人员基本情况略。
回某华刑满释放后,自2013年10月份起,在沧州市沧县杜林乡一带拉帮结派,纠集同村“发小”代某洋、王某等人通过开设赌场、高利放贷牟取非法利益。后又陆续吸收沧县周边乡村多名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杂人员及未成年人加入,在近五年的时间内,有组织的实施故意伤害、抢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以回某华为组织者、领导者,代某洋、王某为骨干成员,曹某强、张某、曹某贺等5人为积极参加者,杨某、李某、闫某才等11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人数较多,层级分明,组织者、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固定,用约定俗成的惯例和行动规约来管控组织成员。该组织成立后,通过开设赌场、高利放贷、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非法利益300余万元,后通过投资入股、建楼出租、出售股权、收取好处费等方式多渠道聚敛钱财150余万元,积累经济实力;通过给组织成员提供食宿、发放工资、出资平事、给出入狱人员接风洗尘、安抚善后、安排组织成员参与承揽建设工程等手段笼络人心、强化控制,用以维系组织的运行发展壮大。
回某华等人为牟取经济利益,有组织的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在沧县及沧州市区一带实施开设赌场、催收非法债务、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抢劫、敲诈勒索、非法买卖枪支等34起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造成1人重伤、5人轻伤、1人轻微伤;2个家庭的房屋被迫变卖,1名被害人被迫辞去政府工作远走他乡,多名群众或遭受侵害后不敢报警,或迫于该组织的威逼被迫接受调解,多名被害人有家不敢回,在区域内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该案件由沧州市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向献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献县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10月29日,向献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3年11月30日,献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抢劫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组织者、领导者回某华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七年零九个月至七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财产刑。一审宣判后,回某华等4名被告人提出上诉。2024年1月26日,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强化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献县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重点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开展工作:一是确定回某华等人有组织犯罪的人员规模、层级架构、有无组织纪律或约定俗成的帮规规约,明确组织成员的作用、地位;二是查明该犯罪组织的经济实力;三是查明回某华及部分成员实施的犯罪是否为组织利益实施。回某华及组织成员实施的犯罪共计34起,涉及抢劫、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严重暴力犯罪;四是查明该组织是否在一定区域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引导侦查机关从回某华与多名组织成员系同村“发小”的关系、在沧县一带长期盘踞、聚敛钱财数额巨大、犯罪后果严重。
准确区分个人犯罪和组织犯罪。骨干成员王某、积极参加者张某、曹某等人持回某华的双管猎枪,抢劫他人棋牌室赌资数万元。回某华及其辩护律师提出该起犯罪系王某等人个人犯罪。检察机关认为,应认定为组织犯罪。
一是王某等4名参与人员均系回某华组织中的重要成员,接受回某华的领导和管理,与其关系密切,且在实施犯罪中使用了曹某为回某华保管的枪支。
二是尽管回某华事前不明知、未亲自参与抢劫,但被害方被抢劫过程中已明确知道他们是回某华的小弟,事后直接找到回某华交涉,说明这起犯罪的影响直接辐射到回某华本人及其犯罪组织,对扩大组织势力和影响力有一定作用。
三是事后回某华出面与棋牌室老板调处此事,避免其手下受到报复或者追究,也未就王某等人私自持枪抢劫赌场一事,对4人进行惩罚或惩戒,未在组织成员内部进行教育或明确禁止,表明回某华对该行为有一定的默许或认可。因此,将该案认定为组织犯罪起诉,并被判决认定。
加强法律监督,确保打准打深打透。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通过诉前引导,督促公安机关对涉及该组织的多起案件线索深挖细查、串并分析。全案共计监督立案2件,纠正漏捕3人,纠正漏诉3人,追诉漏罪1件,移送洗钱犯罪线索1件,移送其他犯罪线索5人次,纠正公安机关侦查活动违法4件,提请上级院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对已生效错误判决抗诉2件。
促进综合治理,完善黑恶犯罪预防体系。回某华犯罪组织的19人中,除未成年人之外,有犯罪前科的10人,占比53%。献县人民检察院在征得案发地检察机关同意后,向沧县司法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针对刑满释放人员,首先要“一人一档”进行建档分类,做到衔接到位、底数清楚;其次,健全安置帮教工作小组,引导刑满释放人员遵纪守法;另外,联合各单位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定向帮扶,多部门共同发力齐抓共管。该建议得到沧县司法局党委的高度重视,全部采纳建议事项,有效推动完善当地涉黑涉恶犯罪预防体系建设。
记者周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