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加名、赠与、撤销……
解决家事难题有新规定了!
与普通职工群众家庭财产处分非常密切的一部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近年来,高离婚率与“洗房”等问题,受到社会公众的较多关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对此作出一系列具体规定。
女方房屋加名
不代表离婚时能分走一半财产
房屋加名是指在已有的房产证上增加其他人的名字,使房产的权属发生变更,让增加名字的人成为房产的共有人。在现实中,男方提供“婚房”,女方房屋加名,最为常见。女方房屋加名之后,离婚是不是可以分走一半的房产利益呢?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给予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请求撤销前两款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女方房屋加名。妇女权益保障法第66条也有规定,即“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等情形的影响。”“对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以及可以联名登记的动产,女方有权要求在权属证书上记载其姓名”。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规定的是在“一方所有的房屋”上加名,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是在“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以及可以联名登记的动产”加名,两者规定不相同、不矛盾。
父母出资购房
有约定按约定或者无约定给补偿
男方父母为新婚夫妻准备“婚房”,在现实生活中非常普遍。父母出资购房又分为全额出资和部分出资两种情形。小俩口所居住的“婚房”,或者登记在他们名下的“婚房”,在离婚时如何处置,是职工群众最为关注的法律问题。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八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子女名下房屋
充分保护和依法保护第三人债权
已经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或者离婚协议约定给予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以及如何保障家庭之外的第三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一直备受社会高度关注。
对于未成年子女的名下财产,应当依法充分予以保护,但是不应机械化适用物权法律规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十五条规定:“父母双方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处分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并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后,又以违反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为由向相对人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夫妻约定给予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法律予以维持和保障其实际履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一方不履行前款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子女可以就本条第一款中的相关财产直接主张权利,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子女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该方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有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同时请求分割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
财产其他规定
维护夫妻共同财产和支持撤销不当处分
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损害第三人债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利用夫妻财产赠与、处分或者为第三者购买房屋。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七条规定:“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夫妻一方存在前款规定情形,另一方以该方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请求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一方放弃继承财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以另一方可继承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放弃继承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主张另一方放弃继承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放弃继承导致放弃一方不能履行法定扶养义务的除外。”
记者贺耀弘